太阳能路灯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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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会龙镇太阳能路灯一事一议项目工程余款采购招标(二次)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五章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六章 设备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阜南县会龙镇太阳能路灯一事一议项目工程余款采购招标 公告(二次) 项目编号:FNZG-CG2014 082 阜南县会龙镇太阳能路灯一事一议工程余款项目,第一次招标失败,报经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对该项目进行二次采购招标,现公告如下: 1、项目名称:阜南县会龙镇太阳能路灯一事一议项目工程余款采购招标(二次) 2、实施地点:阜南县会龙镇 3、建设单位:阜南县会龙镇人民政府 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建设内容:太阳能路灯110盏,(其中庭院灯45盏,6米高杆灯65盏),主要包含灯杆、太阳能板、LED光源、蓄电池组件、灯头灯具及配套控制器,总投资约51万元。 6、投标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具有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或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 7、报名时间:2014年7月10日~2014年7月16 日,(不含节假日,正常上班时间)。 8、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地点: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500元份,售后不退。) 9、报名材料: (1)单位介绍信(有效期内); (2)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考核合格证; (6)授权委托人手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到现场报名。(以上材料留加盖公章复印件) 10、本招标公告在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阜阳政府采购网发布。 11、联系人及电话 李刚(建设单位): 13705674870 胡京辉(采购中心):0558- 6727333 林永奇、陈玉漫(代理单位): 13965708986 阜南县会龙镇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编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阜南县会龙镇太阳能路灯一事一议项目工程余款采购招标(二次) 2 供货地点 阜南县会龙镇人民政府 3 资金来源 一事一议项目工程余款,财政资金 4 供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并经验收后交付使用。 5 合格投标人 详见投标人须知 6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7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授权委托人应本人到场并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2)所报建造师应到场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本部分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方可按开标程序开启标书唱标,审查不合格的投标单位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唱标程序。(注:授权人和建造师可为同一人,法人到场的,提供法人身份证即可,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在开标时应把除授权委托书之外的资格审查所需要的证件原件及评标办法中涉及到加分因素的证件原件列明清单并单独密封在档案袋内,在开标现场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8 投标文件 封套上写明 投标人全称: 地 址: 项目名称:阜南县会龙镇太阳能路灯一事一议项目工程余款采购招标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9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提交时限 地点: 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阜南县地城南路工商银行四楼) 提交时限: 2014年8月5日14时30分——15时00分(北京时间)(超时拒收) 10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内(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 11 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及诚信保证金金额: 0.5万元(人民币)及1.5万元(人民币)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的总额一次性缴纳,并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账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注明投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名称。并于2014年8月4日17时前转到,凭转账手续到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取收据,迟到的保证金无效。 账户名称: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工行阜阳分行阜南支行 账号: 1311 0420 2920 1000 758 联系人:李国昌 电话:0558-6727333 未中标的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未出现围标、串标及其他违规、违法等异常情况下,在中标公示期满后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在其领取中标通知书、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无息退还。 12 开标时间 及地点 开标时间: 2014年8月5日下午15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 13 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社会专家评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1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名 15 中标服务费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调试、验收费用,不单独列出,投标人自行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 16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签约合同价 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由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入以下账户 户名:阜南县财政局财政投入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南县支行; 帐号:100448495230016688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在中标单位履行完合同所有义务后,采购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17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18 其他说明 1、评标结果公示第一名 2、公示期满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完成领取中标通知书、提交履约保证金、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事宜,逾期未完成以上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没收投标保证金,重新选择中标单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1)、已交纳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单位撤回已投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资料的; 3)、送达标书后,开标前已到场的人员(招标文件要求到场的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场,造成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4)、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项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缴纳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或中标单位因被投诉经调查存在违法行为被核实的; 5)、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认定属实的; 6)、投标人未按照评委要求进行澄清和补正的; 7)、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的; 8)、在公示期内不按公示载明投诉的正常渠道、无事实依据恶意投诉扰乱招标工作的; 9)、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内容(人员、机械、设备、进度、质量、工期等)履行的; 10)、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形的,存在借用资质、挂靠资质情形的; 11)、存在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1阜南县会龙镇一事一议亮化路灯工程采购项目已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现决定对本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为择优选定供货商,特拟定本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1.2 采购项目概况 1.2.1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供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供货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5 采购内容:见“招标公告” 1.3 合格的投标人:详见招标公告。 1.4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个日历日。 1.5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 1.5.1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作废标处理。 1.5.2 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缴纳方式及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后才视为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 1.5.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金的投标人,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不予启封,当场退还。 1.5.5 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 1.5.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将被没收: 具体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2.1注意事项: 2.1.1本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并在投标文件中充分反映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2.1.2 供应商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2.1.3 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且仅作为本次招标使用。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若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16日前按招标公告或本须知前附表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并发电子邮箱:fnzhaobiao@)通知采购代理单位。 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单位对疑问提交截止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1日内作出答复,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质疑的答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 2.3.1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由于需要对供应商的提问进行澄清或其他任何原因,采购人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 2.3.2对招标文件的任何补充或修正,发布在阜阳市政府采购网,各潜在供应商有义务自行查询。同时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3.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补充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发布在阜阳市政府采购网网站,各潜在供应商有义务自行查询。 2.4 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三、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企业唱标一览表 3.1.2投标货物报价表(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3.1.3投标承诺书 3.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的) 3.1.5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的) 3.1.6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3.1.7供应商关于资格的声明函(见供应商须提交的资格文件) 3.1.8技术人员一览表 3.1.9培训计划及售后服务与办事处人员配备表 3.1.10偏离表 3.1.11 2009以来完成的类似业绩情况表 3.1.12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收据 3.1.13主要产品生产商授权书(注:主要产品是指LED光源、太阳能板、控制器及蓄电池,如果是厂家本厂生产的,不需要提供授权,只需要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如果不是本厂生产,需要提供生产商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 3.1.14供应商的资格文件、业绩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3.2.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3.2.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 3.2.2.投标文件的份数为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须各自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2.3.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和潦草之处,如有必须修改之处,修改处必须有法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3.2.4.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中如招标文件已给定格式的,供应商应按给定格式提供,不得更改,如必须更改时,须另行制作偏离说明,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 3.3.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3.3.2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则投标文件无效。 3.3.3供应商应按发放的工程量清单组价计价。 3.3.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填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3.3.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以非活页形式装订,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封皮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使用活页式装订的作废标处理。 4.1.2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4.1.3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开或集中密封均可;分开密封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4未按本章第4.1.2 条或第4.1.3条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5采购人可以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4.2.6 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收到的该项目投标文件少于3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条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在投标有效期内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评标、定标 5.1开标: 5.1.1采购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并请相关部门现场监督; 5.1.2未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以签收; 5.2 开标会议程序: 5.2.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5.2.2由监督部门及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2.3进行唱标。供应商将签字确认。 5.3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4采购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5.5.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4.1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 如有授权,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 发现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6) 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7) 供应商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8)供应商的法律地位与资格预审的结果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9)投标文件串标行为(投标文件多处雷同)按废标处理; 5.6、关于废标 5.6.1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视为废标: 1供应商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 2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不完整或未响应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密封的; 4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未做出实质性响应; 5供应商不参加开标会议及询标事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6.2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不但被视为废标,而且采购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供应商给招标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人有索赔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2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 4供应商串通投标。 5供应商向采购人、招标代理人提供不正当利益。 6中标人不按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7 评 标 5.7.1 评标依据、原则 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七部委下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及安徽省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评标原则 (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评标委员会须认真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价和比较,经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取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7.2评标纪律 (1)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2)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如果发生,将追究其责任。 (3)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在评标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采购人、评标委员会和有关人员施加任何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供应商企图影响投标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废。 5.8 评标程序 5.8.1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所带以下证件原件(复印件、彩印件均无效)进行资格审查,以下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的均为无效标书: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考核合格证; (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及所报建造师有效身份证件; (6)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收据; (7)主要产品原生产厂家项目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注:主要产品是指LED光源、太阳能板、控制器及蓄电池,如果是厂家本厂生产的,不需要提供授权,只需要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如果不是本厂生产,需要提供生产商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 5.8.2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是否有效签署等。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将不再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5.8.3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对其投标文件从投标报价及综合评审两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5.9 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预算控制价:阜南县会龙镇太阳能路灯一事一议项目工程余款采购招标 伍拾壹万陆仟玖佰柒拾玖圆肆角贰分 (516979.42元) 本次评标、定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中评标定标办法,对供应商的投标书从投标报价及综合评审两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取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供应商的最后得分(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以供应商的得分高低排序为依据,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若出现分值相同情况,报价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若分值和报价均相同,现场抽签选择中标候选人。 本次招标采用资质后审方式、在整个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若发现投标人条件不符合或不真实、可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低价恶意竞争情形的供应商,将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 投标单位在评标现场须将主要系统组装,并现场演示,达到亮灯效果,组装系统的主要部件(主要产品是指LED光源、太阳能板、控制器及蓄电池),在品牌及技术参数上应符合招标要求;否则视为废标,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分。招标人保留评标结束后对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的权利,若经考察不合格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 特别提示: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要求太阳能板为多晶硅板,请投标单位提供样品时按照此要求提供,提供单晶硅板的将按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处理。 阜南县会龙镇太阳能路灯一事一议项目工程余款采购招标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法:即评标的基本分为100分,具体分值标准见下表。 序号 评分 项目 评标内容及标准 投标报价(40分) 1 投标报价(4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 综合评审(60分)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8分) 切实可行,符合本项目特点,针对性强得5-8分;基本可行,针对性较强3-5分;其余酌情给分。 2 主要工程项目的供货安装、调试方案、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人员、机械、试验 配备情况(12分) 切实可行,符合本项目特点,针对性强得8-12分,基本可行,针对性较强4-8分,其余酌情给分。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5分) 体系齐全,措施可靠得4-5分,基本齐全和可靠得2-4分,其余酌情给分。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7分) 体系齐全,措施可靠得4-7分,基本齐全和可靠得2-4分,其余酌情给分。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分) 体系齐全,措施可靠得4-5分,基本齐全和可靠得2-4分,其余酌情给分。 6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分) 体系齐全,措施可靠得4-5分,基本齐全和可靠得2-4分,其余酌情给分。 7 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承诺、故障响应(6分) 体系齐全,措施可靠得4-6分,基本齐全和可靠得2-4分,其余酌情给分。 8 企业类似业绩(10分) 投标人2009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2分,最高10分。 类似项目业绩指单个合同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与本招标项目相类似的,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验收合格报告(表)的原件备查。时间界定以竣工验收报告(表)的最终签署日期在2009年1月1日(含)之后为准。 9 其他内容(2分) 综合评审投标单位的注册资金、荣誉证书、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资信、财务状况情况等,满分2分,酌情给分。 注:1、以上评分标准计分均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以上所涉及的证件、资料除需提供原件,还须在投标文件内提供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缺少任何一项,均视为未提供该项证件、资料。 3、经评标人员评审,认为投标企业的投标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均按废标处理。若所有投标标书被否决后,采购人可依法重新招标。 4、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增加评标的透明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但评标过程保密,不向未中标单位解释。 六、合同的授予和签订 6.1合同的授予和签订: 6.1.1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严格按照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6.1.2 中标通知书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任何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1.3签订合同书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为依据。本招标文件中“合同一般条款”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的当然条款。凡合同书中未涉及的事项均以“合同一般条款”的内容为依据,合同一般条款与合同书中条款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合同书约定条款为准。 6.1.4在标书有效期内,因中标单位不按期签订供货合同,采购人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 6.2 其他说明: 6.2.1在签订合同时,采购人有权对招标货物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并根据《采购法》相关规定,添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货物项目应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 6.2.2 履约保证金在中标单位履行完合同所有义务后,采购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第四章 合同一般条款 1.1合同术语释义 1.1.1 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1.1.2 货物:系指供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实物内容。 1.1.3 伴随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义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以及送货上门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1.4 需方:系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5 供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6 天:指日历日。 1.1.7 交货地点:系指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供方提交的货物最终到达地点。 1.1.8 合同价款:系指根据中标的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供方的价款。 1.1.9 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10 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是指合同任何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致的各种损害,还包括守约一方为减轻损害或维护权利而需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车旅费用、律师费用等。 1.1.1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 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需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2 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2.2.1.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2.2.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2.2.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以外的纪要、协议; 2.2.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 2.2.5.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注:合同的特殊性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2.3 技术规范: 2.3.1.交付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2.3.2.除非技术规范另有规定,所有标准均以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4 知识产权: 供方须保障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如需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方应赔偿该损失。 2.5 包装要求: 2.5.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响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完全无损地送到交货地点。 2.5.2.如果是以箱为单位包装的,则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检合格证书。 2.6 运输条件: 2.6.1.供方应负责安排或预订运输工具并支付运输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 2.6.2.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供方用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2.7 付款: 2.7.1.本合同的本位币为人民币。 2.7.2.供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合格的销售发票; (2)需方出具的货物验收合格证明 2.7.3.需方应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2.7.4.根据现行税法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承担;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承担。 2.8 伴随服务: 2.8.1.供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之外,还要负责将货物运送到采购方制定的地点。 2.8.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货物的运输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中,需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2.9 质量保证: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4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若无以上标准,则应不低于同行业质量标准;(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乙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标准中无相应规定,所投货物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采购单位要求的材质制造而成的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质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七天内应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服务。对造成的损失,采购单位保留索赔的权利。 如果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七天后没有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2.10 检验及验收: 2.10.1.在交货前,供方出具一份证明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需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货物质量、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2.10.2.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供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合格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另外,该验收合格证明不得用于对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2.10.3.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安徽省技术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2.10.4.验收期限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的30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在合同特殊条款中约明。 2.10.5.供方提供货物的保管、运输等方面技术措施。 2.10.6.由采购人组织相关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2.11 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2.11.1.需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将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2.11.2.如需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供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2.11.3.供方应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7天内(双方在合同特殊条款另行规定的除外)负责处理问题,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2.12 供方违约责任: 2.12.1.供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15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需方按期正常施工及使用的,应向需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足。 2.12.2.供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需方协商,需方仍需求的,供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需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2.13 需方的违约责任: 2.13.1.在合同生效后,需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补足。 2.13.2.需方逾期付款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付超期利息。 2.13.3.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供方交付的合格货物,应当承担供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2.14 索赔: 2.14.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2.14.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供方对需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负有责任,则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列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产品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技术要求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2.14.3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供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若供方未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未付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2.14.4 需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供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15 不可抗力: 2.15.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自然灾害、政治原因、禁止性法律规定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期时间,但由于一方违约或疏忽不属于不可抗力。 2.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以尽快方式通知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的时间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或终止履行合同。 2.16 履约保证金: 4.16.1供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4.16.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16.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供方履行完合同义务,需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天内退回。 2.17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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