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电大电大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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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马法的自物权是指(财产权) 4.按照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把罗马法划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5.西欧中世纪随着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一种新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它是(商法) 6.穆罕默德去世后,阿拉伯统治集团采取推选方式产生的新政教首脑,称为(哈里发) 7.根据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国家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谁?(国王) 8.12至13世纪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在(波伦亚大学) 9.罗马的妇女不可能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家父权) 10.不法申诉制度是希腊的哪位领袖执政时创立的(阿非埃尔特) 11.公元9世纪以后,日耳曼法(为罗马法和教会法所取代) 12.在罗马法复兴中起到最主要作用的是(评论法学派) 13.5-9世纪的蛮族法典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为(<萨克利法典>) 14.<教会法大全>编纂于(16世纪) 15.教会权力达到顶峰时的教皇是(英诺森三世) 16.教会法中的继承制度规则适用于(信徒的铠甲) 17.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八世纪以后) 18.通过教法学来进行发展是哪种法律演进的重要方法(罗马法) 19.下面哪种法律是宗教因素极为明显的法律(日耳曼法) 20.哪一派的四大法学学派权威的确立,标志着伊斯兰法达到了其发展的顶峰(什叶派) 21.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日耳曼法) 22.下面哪些制度是中世纪教会法所承认的制度(从抵押物中受益) 23.异端裁判所开始盛行于何时(13世纪) 24.在日耳曼氏族部落时期,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度为(采邑制) 25.与大陆法系相比,下面属于英美法的基本特点的有(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26.美国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是(谢尔曼法) 27.美国国会在1935年颁布了一项全国性的(<劳工关系法> ),称为<华格纳法>。 28.英国于公元13世纪形成的与普通法相对应的另一法律渊源是(衡平法) 29.曾被当作法国近代多部宪法序言的是(<人权宣言>) 30.英国制定法的种类不包括(欧洲联盟法) 31.会判处一年以上徒刑的罪名,在美国被称为(重罪) 32.传统上,能够在英国的高级法院进行辩护的律师是(出庭律师) 33.世纪后教会法采用的诉讼方式是(纠问式诉讼) 34.在英国的政治体制中,被称为“从不更换的幕后政府”的是(文官) 35.“衡平法是‘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其含义最确切的是:(其程序简捷,无需严格遵循先例,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36.以下属于英国普通法上的救济方法的是(金钱赔偿) 37.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由哪个案件所确立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38.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 39.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宪法委员会) 40.法国的<人权宣言>在国家政权方面,确认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原则 41.战后日本法院组织改为四级,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 42.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拿破仑法典>) 43.1889年之前,日本法律现代化的主要效仿国家是(法国) 4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对欧.亚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对(日本) 45.二战后法国民法中“严格责任原则”的形成途径是(通过大量判例) 46.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 47.1900年实施的德国商法典的适用对象为(经营大企业的商人) 48.在法国六法中,哪部法律中涉及了“流氓罪”与“乞丐罪”?(<刑法典>) 49.1912年,提出“国家法人说”.“天皇机关说”的日本学者是(美浓布达吉) 50.1889年<明治宪法>所主要效仿的蓝本为(普鲁士) 51.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国会实行(一院制) 多项选择题 1.<国法大全>都包含哪些内容(<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优士丁尼法典>) 2.在佛教法文献中,佛教法的渊源都包括哪些内容是(律藏.经藏.论藏) 3.梭伦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设立陪审法院 .按财产的多寡把公民划分为四等) 4.伊斯兰法的发展主要是通过(解释<古兰经>中的法律原则.传述和编纂圣训.运用类比及公议创制法律) 5.罗马上的人格权分别包括几个层次(家族权.自由权.市民权) 6.日耳曼法包括公元5至9世纪(西南欧各国的法律.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 7.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有(<新旧约全书>.教皇的教令集.借用罗马法的法规.宗教会议的决议) 8.<古兰经>中涉及法律的经文大部分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特别是其中的(黄牛章.妇女章) 9.伊斯兰法的发展主要是通过(解释<古兰经>中的法律原则.传述和编纂圣训.运用类比及公议创制法律) 10.按照伊斯兰法,土地的占有形式可以有(米尔克.伐果夫.希扎士.瓦克夫.伊克特) 11.与英国法相比,美国法的特点包括(以制定法为主,不承认判例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法律中封建因素较少) 12.美国的1789年权利法案内容包括以下(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法案.不得非法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刑事案件中公民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不得非法搜查扣押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 13.英国的具有宪法性的法律渊源包括(1215年<大宪章>.1679年<人身保护法>.文官无党派的惯例.宪法性的判例) 14.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体现出来的宪法原则有(邦联主义原则.联邦主义原则.制约与平衡原则) 15.美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制定的反托拉斯法有(<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6.<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包括(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17.大陆法系的两个分支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尔曼分支) 18.1871年德国宪法规定议会的组成是(帝国国会.联邦议会) 19.法国六法的组成为(民法典.刑法典.宪法法典.经济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 20.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色有(规定了法人制度.保留了相当的封建残余.规定了许多“一般条款”.精密严谨)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保存的最为完整的奴隶制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 采邑制:是指国王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义务,继承土地时要重要举行封赠仪式,这就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力。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关系。 是日耳曼法上的制度。 3、 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4、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5、《法经》:是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之一,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6、种姓制度:古印度的等级制。这一制度将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 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 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古印度法律坚持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7、 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8、 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9、 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0、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 11、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12、司法审查: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就可以拒绝执行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13、遵循先例原则: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14、准契约:古代罗马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 (发生债的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15、共和八年宪法:即1799年宪法,也称“拿破仑宪法”。该宪法重申法国废除封建制度,实行共和制度。规定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属于排名有先后顺序的三个执政;立法权属于受第一执政控制的议会。宪法赋予拿破仑巨大的权力,从而为其后来称帝提供了基础。 16、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 (罗马法上的分类:人法、物法、诉讼法) 17、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得不到国家政权的保护而不得不投靠邻近的贵族,交出土地,为贵族尽义务。委身制对大土地占有制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 18、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19、教阶制度:是指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20、模范法典:是指美国法学会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化、系统化,编纂了一种所谓模范法典或称标准法典,目前这些法典虽不是正式立法,但仍为法官判案时所引用和参考,故在统一州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21、人格权:是罗马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22、特恩权:是指在西欧早期封建社会,国王将大片土地分封给其功臣或亲信,后者不但在经济上剥削农奴,而且在领地内享有行政和司法权,以致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官吏也无权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 23、类比:音译格亚斯,意思是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可以结合伊斯兰教法的发展有哪些方法来记忆) 24、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来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 25、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 26、尊敬请求:是中世纪法国婚姻法中的一项制度。它规定,子未满30岁,女未满25岁,不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子满30岁,女满25岁,应向父母做“尊敬请求”之后才能结婚。第一次请求若父母不同意,一个月后作第二次请求,若又不同意,一个月再作第三次请求,若仍不同意,过一个月后即可结婚。这一制度为拿破仑法典所吸收。 27、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成为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如果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28、判例法:是指作为人们行为之指南或法院判案之依据的法律,即先前的判决不仅对该案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在碰到类似案件时作出新的判决亦有约束力。判例法主要是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29、“二重内阁”:是根据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军部是直接隶属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凡指挥和调动军队,进行战争和制定作战计划等军事事务直接由军部上奏天皇决定,内阁和议会无权过问,军部成了超越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因而称为“二重内阁”。 30、法曹: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总称为“法曹”,被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通过国家考试。 31、明治宪法:即日本1889年宪法,也叫《大日本帝国宪法》,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得非常狭窄,是一部带有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反人民的宪法。 32、注释法学派:是罗马法复兴开始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因采用当时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而得名。他们对<国法大全>疑难的词和条文,原则进行解释,对词的解释注在该词的下面,两行之间,对条文或原则的解释注在该条文的旁边、书页的四周。 评论法学派: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罗马法复兴高潮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该派学者已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从而把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 3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34、魏玛宪法:魏玛宪法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它是资本注意进入到垄断阶段后首先产生的代表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宪法,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在俄国胜利并产生巨大国际影响和德国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具有强大力量并造成革命高涨的国内形势下制定的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意义。 35、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发展变化。 36、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德为代表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37、五功:为了证明独信真主。伊斯兰教徒必须履行的五种义务,分为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38、三权分立:是指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不至于使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部门。这是按照孟德斯鸠和洛克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 39、种姓制度:是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40、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民众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六千,则被放逐国外十年后方得返回。 41、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至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 42、罗马法的“复兴”: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为罗马法复兴。 43、普通法:是指从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判例法。 44、异端裁判所:又称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 45、纠问式诉讼:是指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 46、1871年宪法:是德国特定的发展道路和方式的产物,有中央权力极大、规定皇帝是国家发展的中轴、议会只是“粉饰门面的机构”的特点。 47、《人权宣言》: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48、《七月王朝宪章》:1830年法国爆发了七月革命,复辟王朝被推翻,金融资产阶级取得政权,颁布了《七月王朝宪章》。它全部删去了旧宪章的引言,缩减了王权而扩大了国会的立法权力。 49、委托立法:又叫授权立法,是指议会授权政府各部门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50、谢尔曼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联邦的第一部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和对贸易的限制,为维护贸易中的自由竞争制度和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51、楔形文字法定义: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汉穆拉比法典》是其典型代表。 52、楔形文字法特征:1,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2,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3,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53、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颁布于公元前18世纪是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序言里宣布汉穆拉比是神的代理人;正文可划分为法院,财产和婚姻等几部分;结语部分列举汉穆拉比的功绩,劝慰后世执行他确定的法律,对不愿遵守的人进行诅咒。 54、《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55、《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56、《汉穆拉比法典》关于自由民地位的规定: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奴。前者享有充分权利,其法律地位比后者高,法典里有许多条款专门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及其享有的一切财产。后者是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的范围很广。两者的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在法典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57、《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而文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 58、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 59、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有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60、《摩奴法典》的基本内容:①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②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③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61、《摩奴法典》的影响:《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印度封建社会的前期,它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伴随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62、古希腊法律的特点: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 63、雅典产生民主制宪法产生的条件:①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很早就比较发达,而农业相对落后;②由于工商业所占比重较大,对外贸易更为发达,雅典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团体;③工商业奴隶主团体之所以强有力,在于得到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④雅典的奴隶数目比自由民数量多达数倍。 64、雅典“宪法”:是以古希腊雅典城邦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渊源。 65、梭伦宪法:是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66、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地位和身份;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 67、雅典宪政制度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⑴其民主性的特点: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雅典宪法所固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推定了雅典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并对后来欧洲的民主传统给予很大影响。⑵但其仍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享有平等权利的公民仅占少数。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手工业者放弃生产,前往雅典开大会仍有困难,因此,在民众大会起主要作用的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公职人员尽管选举产生,但是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3)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但统治集团为了控制国家的整个活动,采取多种方法牵制民众大会的权力。 68、罗马法定义: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也包括七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69、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7法典编纂。 70、罗马法的分类:⒈公法和私法;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71、古罗马的两大学派:普罗库路士、沙比努士 72、五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毛特思丁) 73、罗马裁判官法:是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主要以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数量最多。裁判官法是依靠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在很长时间,裁判官的告示成为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市民法的不足。 74、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它颁行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贵族和平民斗争加剧的时代,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等许多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75、《国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罗马法发达的代表。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的阶段。《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个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皇帝敕令汇编。76、《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被称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成的官方教科书。《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被称为《法学汇编》,它是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是后人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颁布敕令的汇编。 76、罗马法上的婚姻: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 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 77、罗马法上债产生的原因: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1)契约。(2)准契约。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3)私犯。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4)准私犯。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78、罗马法上的诉讼: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罗马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指审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审理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法律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3.特别诉讼。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79、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⑴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私有制和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的要求,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发达和完备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它提出的自由民私法范围内一律平等,契约以当事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后来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有很大影响。⑵在中世纪,通过罗马法的复兴,各国纷纷接受罗马法,以推动本国法律的发展。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的新政权,从罗马法中吸取营养,并以它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民法典。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新的资本主义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及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现成的借鉴模式。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 80、罗马法的复兴经过:罗马法的复兴自12世纪开始,一直延续到18、19世纪。罗马法最初以意大利波论亚大学为中心,首先是注释法学派的研究使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罗马法的复兴起了开创性的作用。13世纪中期以后评论法学派兴起,他们使罗马法同中世纪西欧的社会实践相结合,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使这一运动达到了高潮,并在西欧各国扩展,16世纪以后法国、德国的罗马法研究超过了意大利,为后来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81、罗马法复兴的历史意义: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82、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法学研究方法的区别:注释法学派采用的是注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原文进行逐条解释,对其中的词汇、条文、原则进行阐明,许多解释就写在原文旁边,即注释法学派主要是对罗马法的原文进行字面的解释。而评论法学派则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评论法学派更注重旧的罗马法同新的社会现实结合。 83、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和德国法都继受了罗马法。 2.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所借鉴与发展。 3.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84、日耳曼法的特点:①团体本位的法律;②属人主义的法律;③具体的法律;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⑤世俗的法律。 85、日耳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③实行家长制。 86、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87、日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 88、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89、侵权行为的后果:血亲复仇——————赎罪金 90、日耳曼法的影响:日耳曼法不仅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而且对以后西欧法律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对西欧封建法律的影响。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以后,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这种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地方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渊源之一。无论是英国法,还是法国和德国的法律都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响,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91、伊斯兰法的渊源:有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其他法律渊源。其他法律渊源有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和外来法律。 92、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 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 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 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 93、教会法的渊源: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②教皇的教令集;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16世纪《教会法大全》;③宗教会议的决议;④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 94、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教会法以天主教教义为基础,吸收日耳曼法、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建立了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①实行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③禁止离婚;④倡导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间不平等 95、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天主教会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在政治、经济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统治力量,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的三律之一。教会法的效力高于世俗法。教会法成了严格维护僧侣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最有力的工具。教会法还把镇压的锋芒深入到思想领域,迫使人们屈从于神学的权威。教会法也起过积极的作用。教会因其垄断了知识又是希腊、罗马古代文明的传递者,因此,教会法中也含有某些合理的因素。特别是在中世纪欧洲对罗马法的继承上,教会法的作用更不可忽视。影响:教会法影响最大的领域是在一般民众的观念上,后世法学理论也深深打上了它的印记; 教会法对资产阶级法律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婚姻家庭制度; 在刑法领域,教会注意对一般犯人进行灵魂的感化和道德的矫正; 在诉讼法领域,纠问式诉讼对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是显而易; 教会法的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 96、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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