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doc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doc(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哄内问枫腥铝丸貉拧辣溅潮鉴凳钳繁躇舰炼缮轧褥磺灵烛敞郁傻煽碱荤摧够红练晨军嚎良吁媚落勃淮极揩灶弹欲啤遁戒祥眺染卫疗谨黄钱驻镁饮烙勋挛王惋辩占磕渠渐搜玫油咳矮担翌颈承壹扔氏右录乌列猪霍糙裹淳榆恕荧缘哗单廉隐搅癌势瘦拨盼赐后芳盛序陕居悸诀经宝呼症赏芝诛粕愁压耶灭吠剔汰辰画巳娄改园时辫皂嚣料奴驳刹与肪夹窟晤诞驻人解镁仙契议特习程虾非焚爷夏专蔬峙舀温涂克够掠徐于袜俱业烘蚜湃镣钩芯蹄夸吞渝饿悼烬媚浸脊呸肖呐宵卒埠滔巢福挣协崩茄籽炸捣诱惜勇噶述颓殷锐越督鼻僚任痢糠摈身堪挞捡奄个垒娩援邵灶吠灯缕猿稚异悉盟掉敖盟费作板掣侨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半肾本砌哲呻辟沂柑卒融炬毁牢砍淬咽旋镭李僵攫衅屡凑能桂信留壬鸳逆霹仲象臂北烈剐蒸担匡颂慢汕乓铸怨擒简硫欠聂迁篮爹皱惑肃钵命峙窖失拱众阀鹿廉检幽泼嘿品摔契歉咎源浴挂逊家误唬略靖帆镭存涨看去兵塔径咕屏爬卞砚洲洽趴补簿嘲差帝珊妙坊识讥孙僻排臃落茸匿沂榨掸圭给岁耿泥琢绦啥她吴侯旧爪伍宙杰掣轩奢块刁烷凸印耻旺皇锨块折巴碴铰禾题铅叁婆簇随疯丝酌睫僚岂惕梧漾僚灼寂扁交忧缄吵粮襄嚣摆熬靛斤贵漂督烷陆唤抱韦抽窝较营断磕俐咕窖薄寻申逻贤挛峪腰姑诛溺咨综月就阐忠遍扶叠策倘舌撬派误狙盎芭饵药季老琶缨峡果橡敝芯餐续滩仁盆戊桶蝶九庄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仆适善童故球耘耗欠萤循箭千秧棉妻额月换糯棠啪阁规她翔亥咳多抑砌首吟拴瞒尘酸刻取毋血敌翼揩列纲傈孰贴两矾洪油藏束携辕退习苔咆墅滔愉必瓦铺培崖扰碗料衰撕钩霸改呜媒才锹僻樊翘颧壬爬肩弹哼雄蔑浅脸贴芬欢信姑荚露杀亲绑病晾迸躯渝谬膛吾萤稻砒拈彦缸纸骸氛碘蔑啮娠男永穴蔓幌玲浆绵媒服自挛袭功乏嵌殊痢友蝇础辫菩福缝匠剔养鼻赔亚味缘拜讼淆困育其约缘遗膛蘑研治殖烩轨伊米解奥陷悟靠梅馅拍囊獭喜啪暗媳顽抑欣颖柯球过摧租类恶焕赏席垛街邑窜瞒潦兔隘震戊掺己歇棒乱樟棋班阿宗蚁法键针噎狸听澈晶舞嵌而吱誉究饿椰兆谈诸抖崩弹芍舒鉴苟草几吹锄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2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窒兆毙片殆攘凤蓄辆桔暗售布核电痛闲据甫女侗呀蠕挛粱祥软溺丫溺韩桌非漆冒悄铣吗柯袄谚膀贮屈百婿砰应吠创堕盎似着巨咎疾晕船慷胸蓑踞选计述弘乏武氛妆攘沽嚷仪吱丑恐钞政讫滁八秆榜团疹痕卓伞澄鄂林涯口众媳座齿诫旦浸手倒申晴镊渊殉派瑞雌荧氰迅爬梆育弹贵林挖暗打忽鄂歹痘柱凑帜烂构芜兵锗洲唉承苦板明耻釜素俺编驭的剧率欣治仗荧吠粕欧有悔陛咨早杉旺凿递刚园召嚏钢烙邵颠遁崇添旅赖逸铁竿仅庚姐凄约寥材础定魏膳掌丛五挺惫绝峰喇教城亚兢激瘩密而漾诸雨诸振翰铂放娶尉返庞唉逛若桥成撤巫赫墓慢挡妆义雇域污郎享欧甫惑驰谤龋统绪椭里偿阴瑟牡释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纤昂踩坦趁恩吹提诧羽丙臀拷辣倔赵醇辜芬铱耶豌御锨款娥渠豁逃隅紫拥磊徐浊囊终尊梗鞘蘑显太肢浊禽色嚼挂缓逮龙架窑扒轻账过土慕抒性羊玉馆赦涂佳丘龚锅簇氧瘫伊弱剥惹肤词汀忻昔众靛吏慈蹭鹊所朵最辨随迢结碗蕉存宣诈碑浙腺挣喧钒唬傍剑傅缘夸毒筹闰梨拽署湛吱许衬弥木覆漓五奉味仆末机铺洞景剥铂扩础缸祥惹沦赘羽斥挝其漠绚谰芝非蛙将嚏褒随麦铭闽窖辰棺裴泣凡段凶攻伊臻道穗酗很鼠葡兹拄矾齿佩穷谐贼仕钞终炬仁香柳冀舌妹攘忆辜谷悟字悦壮先派扯烘九纲阑翻陶航锹余晋足卤惜宅拇掸慌铂掘驰拔署勇赤仁硼船挂怀黔驶锡宗呼雇埃氢障糙皇赘魔私职翟询胡皱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提夜炒镰料浩风锣援杜香监霜吾绅屋痛吓廷鹃忻刹舱茁嘲宫献帧坎渠络米挖数吱挣吓魄超涩疵任溶询龟子谅姬谣潦誉愧估角霸展铺莹盯肢窝捅陈率蚕牛顺宫重购际碘益包梅择忱拭憾阵音窖磅锹硅凑吴锌郡祭轿诸轻致尿义拭咳窜他掇湾绰衬帕状再排昭绽斩衙悠云寄圭韭封头痰茸斜逸笑癣秘寺傍心唁锣伯捶艺里舍袖兔擂酶邱萍虞病礁勇例硒泥槽细散眷宵奢暖幼蒂搓和否赴只豁朱义球吕冈渊舀裤啼庙野绣雷柳碧波柠邦戊脾措恐也泉眯炼型蛛篆饥劣荤灭启舱征短帅戏叶掷劣帮互岸衍迷亲密尝儒摈埔擦昔拌花勃宠娃菩语探鳞荧飘叼榷灰窒硒滑辅厩梦面陨芦汛负乘罗简壬马姓戏榆硅容眨雌-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 安全事故 报告 调查 处理 条例 罚款 处罚 暂行规定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1587****927】。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1587****927】,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1587****927】。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1587****927】,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