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信息(汇总).doc
《建筑施工安全信息(汇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施工安全信息(汇总).doc(2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目 录 政策发布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0年工作要点……………………………(1) 二、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3) 三、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5) 四、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7) 领导讲话 五、关于印发王树平同志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13) 知识充电 低碳建筑、绿色建筑…………………………………………………………………………(21) 绿色施工……………………………………………………………………………………(22) 行业动态 政策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以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为手段,以保障性住房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推动技术政策的贯彻实施,逐步构筑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实现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推进法规制度建设,构筑长效机制 研究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研究起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制定工作。 二、加强重点领域工程质量监管,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升 强化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以及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监管,重点开展保障性住房质量的监督检查,在保障性住房中全面推行分户验收制度。继续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的监督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认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方法,完善质量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有效保障监督工作经费。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严格考核和培训,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素质和监督执法水平。 三、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加大安全督查和事故查处力度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针对建筑行业特点,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针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部位、环节,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在各地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对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的督查,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统计通报制度”,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安全生产技术统一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颁发。 四、抓好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的制、修订,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 编制完成《2010—2015年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发展纲要》和《2010—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技术发展纲要》。组织召开全国建筑工程技术工作会议。加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大力推行绿色施工,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继续研究探索技术政策监督执行和评估制度,开展技术政策执行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和工程设计技术转移制度研究。编制完成《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版)。组织申报并公布第七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抓好国家建筑工程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活动。组织实施好中日合作建筑抗震技术人员培训JICA项目。 五、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交流培训 贯彻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制订风险评估、工程监测、环境调查等管理办法或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建设经验较丰富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首条线路建设地区的指导力度。指导各地加强地铁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控意识。制订地铁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各地加强地铁工程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配合有关方面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风险管理规范》、《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的出台。继续做好部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进一步推进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 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指导各地修订或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进一步强化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审查作用。推动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做好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宣贯。制定出台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推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论证制度落实。修订并发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立超限高层建筑信息库。继续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做好中美地震工程与减轻地震灾害科技合作。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建质[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部今年工作部署,现就2010年进一步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要进一步明确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切实做好“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即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通过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继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有效措施和对策。要继续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我部今年将研究起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安全生产技术统一规范》等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继续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调查、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为了更好地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并在各地开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对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的督查。督查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 各地要积极推进市场现场联动的安全监管机制,树立协同治理的理念。要严格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对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等管理节点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作为建筑企业的一项重要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要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通过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形成一个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惩处。要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6号)要求,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统计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要真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要求,严肃查处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工作 各地要积极开展建筑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强化施工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继续抓好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营造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建筑安全监管队伍。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为更好地了解、掌握和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各地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包括建筑安全专项治理,以及检查工程数量、排查治理隐患数量、事故查处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情况),每季度及时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并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上报全年贯彻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一○年三月五日 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质安函[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我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32号)的部署,为做好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我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为做好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重点: 1、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实施及专家论证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三、时段安排 第一时段(4月底之前):活动部署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第二时段(6月底之前):企业自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要结合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自查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第三时段(8月底之前):地方检查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监督检查。 第四时段(9月至10月):监督检查阶段。结合各地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我部将于9月至10月期间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做好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紧密结合相关重点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不久前部署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每月的5日前、每季度结束后的8日内,要分别将上月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汇总表(附表4)、本地区开展工作的季度总结材料,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11月20日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含检查汇总表)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领导讲话 关于印发王树平同志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建质安函[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2010年3月25日至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二次会议。现将我部质量安全司王树平副司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 王树平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同志们: 上午好!今天,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二次会议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09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工作。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行动上更加自觉地抓好安全生产,在工作上更加扎实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推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2009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过去的一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取得了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成就,经济形势稳定好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一年来,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部领导去年以来多次就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要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监管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郭允冲副部长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做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今年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思路和主要任务。 全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安排,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管力度,推动了“安全生产年”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持续加强和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周密部署,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我部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及部安委会全体会议,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及时对“安全生产年”活动进行了认真部署。下发了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实施意见,对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活动明确了工作目标、内容和具体时间安排。 二是采取措施,切实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2009年9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安排,我部郭允冲副部长带队对吉林和黑龙江省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此外,我们多次对一些事故多发及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进行了约谈和检查,督促地方查漏补缺,采取有效对策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三是突出重点,狠抓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我部在年初确立了将建筑起重机械和施工坍塌事故作为2009年专项治理的重点。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本地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的特点,确立了本地区专项治理的重点,加强检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北京市针对冬季煤气中毒事故多发的特点,分别部署了预防煤气中毒的“温暖一号”及“温暖二号”行动,督促责任单位加强管理,从而有效遏制建筑工地煤气中毒事故。 经过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统计,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共开展安全执法行动21805起,涉及企业18万余家、在建工程74845个;共排查治理隐患109万余项;共组织宣传教育活动22432次,参与人数346万余人。“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工作。我部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修订编制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实施及管理等环节予以进一步规范。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对高支模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脚手架的搭设验收和混凝土浇筑等工作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我部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和工程项目实际,进行了“加强在建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等课题研究。 三是加强标准编制工作,提高施工安全技术及管理水平。我部出台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等行业标准规范,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施工安全生产技术统一规范》两个国家标准。 (三)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有利于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2009年通过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表彰先进,提高各地及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2009年11月,我部在宁波组织召开了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会,总结了几年来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交流学习了一些地区好的经验与做法,并与全国总工会联合表彰了一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示范工地,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自2005年以来,全国已累计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24000多个。通过表彰先进,起到了典型引路的作用,激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 二是创新理念,进一步提升安全标准化工作水平。各地区多年来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彻底改变了施工现场“脏、乱、差”状况,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如上海市,安全标准化工作不仅融入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等新的工作要求,而且将施工现场、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一环扣一环,形成了闭环的管理链,进一步落实了各方的安全责任,建立了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是建章立制,巩固安全标准化先进管理经验。各地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先进经验,将一些好的做法以标准的形式予以固化,并在工地上全面实施,提高了整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许多地方和企业制定了安全标准化图集,对经常使用的一些安全防护设施定型化,如工具式电梯井安全防护门、可周转卸料平台、标准配电箱、具有企业特色的工地大门、标识标牌等,不仅美观大方、而且便于安装、便于管理,还可以重复使用,避免了材料的浪费。 (四)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及事故的查处工作 一是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建筑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如河南省组织开展了严厉查处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查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手续的579起,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21起,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261起,无证上岗的215起,抗拒安全执法检查的25起,其他违法违规行为85起。通过开展查处违法违规行动,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 二是严肃事故查处,起到了惩戒警示作用。2009年,我部按照职能监管权限,对6家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给予了停业整顿的处罚,对5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注册建造师给予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对2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给予了停止执业的处罚。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事故,全面加强了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三是加强统计分析,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我部对200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了统计分析,并以“建设情况通报”的形式下发各地;另外对2008年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处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并进行了全国通报。 (五)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是加强师资培训,提高了培训教师的业务素质。2009年,我部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教材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材丛书。为将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和新近出台的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要求传达给全国各地,我们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师资培训班共三期,为各地培训师资人员680多人次,进一步提高了各地培训教师的业务知识和素质。 二是加强监管人员培训考核,提高了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专门开展对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进一步提高了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2009年度考核标准》、《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对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实施安全考核。 三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了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各地高度重视对企业“三类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如青海省,专门组织了发生过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的专题学习班,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及项目总监进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强化培训和考试,收到良好效果。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扎实工作,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据统计,2009年全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减少88起和121人,分别下降11.27%和12.51%;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减少19起和90人,分别下降45.24%和48.13%;全年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连续多年下降的情况下,去年全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两-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筑 施工 安全 信息 汇总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