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薪酬福利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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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酬福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资和补贴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章 职业培训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六章 工作调动 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待遇 第八章 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九章 工伤医疗与非因工医疗待遇 第十章 附则 员工薪酬福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福利、稳定劳动关系、明确劳动纪律、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司是指广州市南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及下属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其他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拟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接受公司用工派遣的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管理委员会制定、修订,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执行。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事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 工资和补贴 第七条 公司实行基本工资为主,补贴为辅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八条 员工收入由以下项目组成: (一) 基本工资; (二) 级别补贴; (三) 职务补贴; (四) 工龄补贴; (五) 交通补贴; (六) 通讯补贴; (七) 社会保险补贴; (八) 绩效奖金; (九) 其它奖金。 其它奖金包括节日奖金、突出表现奖励、政策性奖励、特殊津贴,并以货币形式于次月发放。 第九条 公司于每月15日发放上一月的基本工资、级别补贴、职务补贴、工龄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于每月25日发放上一月的绩效奖金和其它奖金。 第十条 基本工资的核定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基本工资以公司住所地行政区域的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为标准。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自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出待岗决定之日起,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生活补助金,其他补贴不予发放,直至重新上岗。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及学历评定员工级别,据此确定级别补贴的具体数额。 第十二条 员工级别评定标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一级员工: 1、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且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 2、在本公司工作六年以上,且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 3、在本公司工作九年以上,且取得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的; 4、在本公司工作十二年以上,且取得大学专科以下学历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二级员工: 1、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下,且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 2、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六年以下,且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 3、在本公司工作六年以上九年以下,且取得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的; 4、在本公司工作九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且取得大学专科以下学历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三级员工: 1、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下,且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 2、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六年以下,且取得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的; 3、在本公司工作六年以上九年以下,且取得大学专科以下学历的。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评定为四级员工: 1、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下,且取得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的; 2、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未取得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的; (五)五级员工应取得大学专科以下学历,且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下。 第十三条 员工级别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一级员工补贴人民币2500元; (二)二级员工补贴人民币2000元; (三)三级员工补贴人民币1500元; (四)四级员工补贴人民币1000元; (五)五级员工补贴人民币500元。 员工不能胜任岗位的,自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出待岗决定之日起,不予发放级别补贴至重新上岗之日止。 第十四条 员工因满工作年限或获取学历证书而需变动员工级别的,应自符合变动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级别评定申请表》及学历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经核实后退还其本人。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予以审批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自公示期满三个工作日内,将《级别评定决定书》抄送财务管理部门备案。财务管理部门应在次月对员工的级别补贴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级别评定决定不服的,可向公司监事会申请复核。公司监事会自收到复核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员工所担任的工作岗位进行职务补贴评定,并据此确定职务补贴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 享有职务补贴的岗位包括: (一) 总监; (二) 总监助理; (三) 纪检监察员; (四) 部长; (五) 部长助理; (六) 主任; (七) 主任助理; (八) 组长。 第十九条 职务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总监补贴人民币4000元; (二)总监助理补贴人民币3500元; (三)纪检监察员补贴人民币3500元; (四)部长补贴人民币3000元; (五)部长助理补贴人民币2500元; (六)主任补贴人民币2000元; (七)主任助理补贴人民币1500元; (八)组长补贴人民币1000元。 员工为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但不担任公司管理工作岗位的补贴人民币300元。 员工不能胜任岗位的,自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出待岗决定之日起,不予发放职务补贴至重新上岗之日止。 第二十条 员工职务的任命或者免除,最终由公司总监决定。 总监作出决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任命管理工作岗位决定书》或《免除管理工作岗位决定书》并抄送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财务管理部门在收到决定书后,应在次月对员工的职务补贴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评定工龄,并据此确定工龄补贴的具体数额。 员工不能胜任岗位的,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出待岗决定之日起,不予发放工龄补贴至重新上岗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享有工龄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补贴递增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工龄补贴 =(基本工资 + 级别补贴 + 职务补贴 + 上一年度工龄补贴)×10%。+ 上一年度工龄补贴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定员工工龄,并通知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调整。财务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在次月对员工的工龄补贴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员工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龄补贴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向监事会申请复核。监事会应当自收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异议成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计发补发工龄补贴。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员工的级别、职务及使用的交通工具类别确定交通补贴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六条 交通补贴的种类: (一) 非机动车补贴; (二) 二轮摩托车补贴; (三) 四轮机动车补贴。 非机动车补贴是指对步行、骑自行车或电动车、乘坐公共汽车上班的员工提供的补贴。 二轮摩托车补贴是指对驾驶二轮摩托车上班的员工提供的补贴。 四轮机动车补贴是指对驾驶四轮机动车上班的员工提供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除五级员工外,其他级别员工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交通补贴项目。五级员工不享有二轮摩托车补贴和四轮机动车补贴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不同的职务和级别,交通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自驾四轮机动车上班的非管理工作岗位员工: 1、一级员工补贴人民币800元; 2、二级员工补贴人民币700元; 3、三级员工补贴人民币600元; 4、四级员工补贴人民币500元。 (二)自驾四轮机动车上班的管理工作岗位员工: 1、总监补贴人民币1100元; 2、总监助理补贴人民币1050元; 3、纪检监察员补贴人民币1050元; 4、部长补贴人民币1000元; 5、部长助理补贴人民币950元; 6、主任补贴人民币900元; 7、主任助理补贴人民币850元; 8、组长补贴人民币800元。 (三)自驾二轮摩托车的非管理工作岗位员工: 1、一级员工补贴人民币230元; 2、二级员工补贴人民币220元; 3、三级员工补贴人民币210元; 4、四级员工补贴人民币200元。 (四)自驾二轮摩托车的管理工作岗位员工: 1、总监补贴人民币310元; 2、总监助理补贴人民币300元; 3、纪检监察员补贴人民币300元; 4、部长补贴人民币290元; 5、部长助理补贴人民币280元; 6、主任补贴人民币270元; 7、主任助理补贴人民币260元; 8、组长补贴人民币250元。 (五)申请非机动车补贴的非管理工作岗位员工: 1、一级员工补贴人民币140元; 2、二级员工补贴人民130元; 3、三级员工补贴人民币120元; 4、四级员工补贴人民币110元; 5、五级员工补贴人民币100元。 (六)申请非机动车补贴的管理工作岗位员工: 1、总监补贴人民币210元; 2、总监助理补贴人民币200元; 3、纪检监察员补贴人民币200元; 4、部长补贴人民币190元; 5、部长助理补贴人民币180元; 6、主任补贴人民币170元; 7、主任助理补贴人民币160元; 8、组长补贴人民币150元。 员工自驾四轮机动车或二轮摩托车,不受公司工作需要调动使用的,按照非机动车补贴执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同时符合多项交通补贴项目资格的,则按其中交通补贴数额最高的级别予以发放,其他项目不再发放。 第三十条 员工因职务、级别或上班采用的交通方式变动,需要申请变更交通补贴项目的,应当填写《交通补贴变更申请表》及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核对,经过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递交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并抄送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于次月开始执行交通补贴调整决定。 员工不能胜任岗位的,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出待岗决定之日起,不予发放交通补贴至重新上岗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因公司经营困难造成资金周转紧张的,经公司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延迟发放交通补贴,延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资金周转持续紧张的,经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再延长发放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可以合理、无偿调用员工自驾的车辆,员工应当积极配合调用安排。如员工累计三次不配合车辆调用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该员工的交通补贴性质和级别。 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变更交通补贴不服的,可以向监事会申请复核。监事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核成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在次月补发员工应得的交通补贴。 第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员工的职务和级别核定通讯补贴。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不同的职务和级别,通讯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非管理工作岗位员工: 1、一级员工补贴人民币50元; 2、二级员工补贴人民币45元; 3、三级员工补贴人民币40元; 4、四级员工补贴人民币35元; 5、五级员工补贴人民币30元。 (二)管理工作岗位员工: 1、总监补贴人民币80元; 2、总监助理补贴人民币75元; 3、纪检监察员补贴人民币75元; 4、部长补贴人民币70元; 5、部长助理补贴人民币65元; 6、主任补贴人民币60元; 7、主任助理补贴人民币55元; 8、组长补贴人民币50元。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出待岗决定之日起,不予发放通讯补贴至重新上岗之日止。 第三十六条 员工同时符合多项通讯补贴项目资格的,则按其中通讯补贴数额最高的级别予以发放,其他项目不再发放。 第三十七条 员工的职务、级别变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通讯补贴作及时调整,并抄送《通讯补贴变更决定书》。财务管理部门于次月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与员工共同承担。公司应缴纳部分由公司缴付,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缴纳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缴纳比例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第四十条 员工自愿另行购买社会保险的,应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原属公司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以社会保险补贴形式与工资一并发放。员工收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视为公司已履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员工承担。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员工在工作中创造的营业额情况给予绩效奖金。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务,绩效奖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业务工作岗位的绩效奖金执行标准: 1、职员的绩效奖金为个人营业额的28%; 2、组长的绩效奖金包括个人营业额的31.5%及所辖小组的其他成员总营业额的3.5%; 3、主任的绩效奖金包括个人营业额的34%及所辖各小组的其他成员总营业额的2.5%; 4、部长的绩效奖金包括个人营业额的35.5%及所辖部门的其他成员总营业额的1.5%。 (二)非业务工作岗位的绩效奖金执行标准: 1、职员的绩效奖金为个人营业额的43%,或个人承办法律事务的 15%; 2、组长的绩效奖金包括个人营业额的46.5%及所辖小组其他成员办理法律事务总营业额的3.5%; 3、主任的绩效奖金包括个人营业额的49%及所辖各小组其他成员办理法律事务总营业额的2.5%; 4、部长的绩效奖金包括个人营业额的50.5%及所辖部门其他成员办理法律事务总营业额的1.5%。 非业务工作岗位的职员、组长、主任或部长,不经办个人承接业务的,绩效奖金在个人营业额的比例中扣减15%。扣减的绩效奖金支付给经办人。 非业务工作岗位员工经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按件给予绩效奖金人民币八十元。 (三)后勤工作岗位的绩效奖金执行标准: 1、职员绩效奖金为个人营业额的28%; 2、组长绩效奖金包括个人营业额的28%及公司总营业额的2%; 3、主任绩效奖金包括个人营业额的30%及公司总营业额的1%; 4、部长绩效奖金包括个人营业额的31%及公司总营业额的0.5%。 (四)总监的绩效奖金执行标准为个人营业额的36%及公司总营业额的0.5%。 第四十三条 法律事务完结后,由行政管理部门填写《绩效奖金发放表》,员工绩效奖金的发放应当由其上级主管审批,递交财务管理部门予以发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绩效奖金发放情况。 第四十四条 绩效奖金应在委托事务完结并全额收取法律服务费后进行核算,并于下一个绩效奖金发放日发放。其中,预付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事务,业务岗位可预提其应发绩效奖金的50%,非业务岗位可预提其应发绩效奖金的20%。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撤销委托事项的,应按以下具体情形发放绩效奖金: (一)当事人没有支付法律服务费的,不予计发绩效奖金; (二)当事人已支付法律服务费但全额退回的,不予计发绩效奖金,员工已预提的绩效奖金应全额退回公司; (三)当事人已支付法律服务费但退回部分费用的,按实收的法律服务费计发绩效奖金;员工已预提绩效奖金的,应按公司退回当事人法律服务费用的比例返还公司; (四)当事人已支付法律服务费但不退还的,按已收法律服务费计发绩效奖金。 第四十六条 公司员工对绩效奖金的计发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公司管理委员会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异议成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在次月补发员工的绩效奖金。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节日奖励制度。可发放节日奖金的节日包括: (一) 元旦; (二) 春节; (三) 妇女节; (四) 清明节; (五) 劳动节; (六) 端午节; (七) 建党周年纪念日; (八) 中秋节。 节日奖金发放标准:春节发放200元,其他节日均发放100元。 妇女节节日奖金发放对象只限公司女性员工,建党周年纪念日奖金发放对象只限中国共产党党员。 在特殊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决议并提呈总监审批,可以适当调整节日奖金的发放数额。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突出表现奖励制度。突出表现奖励包括:优秀员工奖励、优秀党员奖励和劳动模范奖励。 (一)优秀员工奖励制度。 公司管理委员会根据所有员工当年工作表现评选优秀员工。评选于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以不记名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结果于三个工作日内提呈总监审批。审批通过后,行政管理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对选举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 员工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申请复核,公司监事会应自收到复核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优秀党员奖励制度。 公司党支部根据党员当年综合表现评选优秀党员。评选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前,以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产生。选举结果于三个工作日内提呈党支部书记审批。党支部于三个工作日内对选举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 党员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申请复核。 (三)劳动模范奖励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根据同事当年工作表现评选劳动模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年三月三十日前组织员工投票,劳动模范以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产生。选举结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 员工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申请复核。公司监事会应自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政策性奖励制度。总监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员工的具体表现给予政策性奖励。奖励以货币形式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限额为5000元。 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特殊津贴奖励制度。员工个人进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可申请特殊津贴,并与公司签订协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特殊津贴: (一)与公司协议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二)与公司协议并考取博士研究生的; (三)与公司协议并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四)后勤工作岗位员工与公司协议并考取会计职业资格的; (五)其他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情形。 特殊津贴发放方案由公司管理委员会按公司每年实际情况制定,提呈总监审批,抄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符合特殊津贴发放资格的员工,应当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特殊津贴申请表》及资格证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并经公司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提呈总监审批,由财务管理部门予以发放。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考勤处罚制度。员工旷工或请事假的,按照缺勤处理,缺勤期间的收入不予发放。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缺勤期间不予发放的收入=(基本工资 + 级别补贴 + 职务补贴 +工龄补贴 + 交通补贴 + 通讯补贴)÷30天×缺勤天数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员工考勤工作,并制作《员工考勤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员工考勤表》对员工出勤天数进行统计并核算工资。 员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公司管理委员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下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财务管理部门。异议成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计发员工工资。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违纪处罚制度。违纪处罚及不予发放补贴的执行标准采取首例判例制。 员工有违纪行为的,由其直属主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员向公司管理委员会提交《违纪行为处分意见书》,由公司管理委员会组织听证会议,涉嫌违纪员工有权参加会议进行答辩,公司管理委员会应自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并下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三个月内累计旷工六天或严重违纪的,经公司管理委员会裁决,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发放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 职业培训 第五十五条 职业培训包括入职培训、派遣培训、待岗培训。 第五十六条 入职培训包括职前培训与岗位培训。其中岗位培训包括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岗位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新员工职前培训工作。新员工入职前接受不少于5天的职前培训,培训期间每人每天享有20元的生活补贴。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职前培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生活补贴发放表》提呈总监审批,经审批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抄送财务管理部门,于次月工资发放日发放。 第五十七条 新员工通过职前培训后,进入一个月的职业理论培训期,由所属上级主管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职业理论培训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不享有其他补贴待遇。 第五十八条 新员工通过职业理论培训后,进入两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期,培训由所属上级主管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待遇。 新员工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于每月5日前填写《工资和补贴发放表》提呈总监审批,经审批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抄送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五十九条 新员工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第一个月的收入=基本工资+(级别补贴+ 职务补贴 + 交通补贴 + 通讯补贴)×80%+绩效奖金+其它奖金 第六十条 新员工完成技能培训后第二个月的收入=基本工资+(级别补贴+ 职务补贴 + 交通补贴 + 通讯补贴)×90%+绩效奖金+其它奖金。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及员工发展需要,派遣员工到指定机构进行脱产培训。 主管部门负责人于培训前一个月填写《员工派遣培训计划表》确定培训人员名单,递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并经总监审批的,抄送财务管理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培训机构和安排员工参加培训。 派遣培训的时间视培训内容而定。员工派遣培训期间的收入=(基本工资+级别补贴)×80%+绩效奖金+其它奖金。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对严重违纪的员工进行纪律教育和理论学习的脱产待岗培训。 待岗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拟制《员工待岗培训计划表》,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公司管理委员会通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待岗培训人员的名单抄送财务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违纪员工在指定场所和指定时间进行不超过三个月的待岗培训。培训期间员工的收入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其他补贴不予发放至待岗培训结束。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绩效以营业额为考核依据。公司管理委员会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提呈总监审批,公司管理委员会下发各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绩效考核分为职员绩效考核、小组绩效考核与部门绩效考核。 职员绩效考核是对职员个人营业额完成情况的考核。职员未完成绩效考核目标的,按照未完成比例减少发放补贴。 小组绩效考核是对各个小组营业额完成情况的考核。小组未完成绩效考核目标的,组长按照未完成比例减少发放补贴。 部门绩效考核是对部门各个小组的总营业额完成情况的考核。部门未完成绩效考核目标的,部长和主任按照未完成比例减少发放补贴。 非业务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按照业务部门未完成的绩效目标比例减少发放补贴。 以上四款所称的减少发放补贴是指减少发放除基本工资之外的级别补贴、职务补贴、工龄补贴、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六十五条 绩效考核目标分为月度绩效目标、季度绩效目标、半年度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因绩效考核原因减少发放的补贴可以补足发放: (一)完成季度绩效目标的,补足发放季度内因绩效考核原因减少发放的补贴; (二)完成半年度绩效目标的,补足发放半年内因绩效考核原因减少发放且未补足发放的补贴; (三)完成年度绩效目标的,补足发放年度内因绩效考核原因减少发放且未补足发放的补贴。 未完成年度绩效目标的,不予发放当年因绩效考核原因减少发放的补贴。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绩效考核的记录。对应补足发放补贴的,填写《工资发放明细表》,提呈总监审批。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门于次月工资发放日予以发放。 第六十六条 个人未完成绩效考核目标,而小组已完成小组绩效考核目标,根据小组的分工可以证明个人对其他组员完成小组绩效考核目标起重要作用的,经公司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不减少发放当期补贴。 小组未完成绩效考核目标,而部门已完成部门绩效考核目标的,根据小组间分工可以证明未完成绩效考核的小组人员对其他小组完成部门绩效考核目标起重要作用的,经公司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不减少发放当期补贴。 第六十七条 业务工作岗位人员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竞争,率先完成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小组,可获得人民币一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六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核查各职员、小组及部门上个月的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目标记录表》提呈总监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财务管理部门计发补贴。 第六十九条 员工对《绩效考核目标记录表》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管理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下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异议成立的,由财务管理部门计发补贴。 第六章 工作调动 第七十条 工作调动包括降职、晋升、岗位轮换、岗位借调。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可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对重大工作失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员工降低其职务级别。 员工拟被降职的,由员工上级主管制作《员工调动意见书》,提交公司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核,提呈总监审批,并抄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对公司所作出的贡献作出晋升员工级别的决定。 主管助理、部长助理及总监助理拟晋升主管、部长或总监的,须在本公司助理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年。 员工晋升,由部门主管提出晋升建议,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制作《员工调动意见书》,提呈总监审批。由管理委员会下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执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对人员晋升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晋升员工的所有补贴从次月开始按所担任职务级别核算发放。 第七十三条 员工对人事晋升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申请复核,公司监事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员工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可按照拟定的发展计划及为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安排员工在特定期限内轮换工作岗位。 岗位轮换由员工上级主管制作《岗位轮换建议书》,提交公司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核,并提呈总监审批。由管理委员会下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执行。岗位轮换员工的所有补贴从次月开始按所担任职务级别核算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需要临时增加员工协助而调动员工工作岗位。 各部门借调人员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岗位借调申请表》,提交公司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后,公司管理委员会下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执行。岗位借调员工的所有补贴按原岗位的职务和级别核算发放。 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第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警务化管理,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三大原则: (一)全天24小时电话开机待命; (二)离开公司住所地区级行政区域须向上级主管汇报; (三)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做好任务响应准备。 第七十八条 遇突发事件,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合理应急安排。突发事件的处理,按以下预案处理: (一)三级响应,由事件经办人自行处理; (二)二级响应,由事件经办人将情况向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汇报,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司人员协助处理; (三)一级响应,由事件经办人的上级主管将情况向公司总监汇报,总监组织公司人员组成团队协助处理。 第七十九条 为确保处理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规范性、连续性以及明确责任,公司实行专人专案专办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员工管理实行任务负责制。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员工可根据自身的工作任务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第八十一条 以下法定节假日员工进行休假,期间的工资及补贴待遇照常发放: (一)元旦; (二)春节; (三)清明节; (四)劳动节; (五)端午节; (六)中秋节; (七)国庆节。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年休假制度。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享七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员工工龄每增加一年,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相应增加一天。 员工申请年休假的,必须对工作作出合理的安排并提前十五日填写《年休假申请表》递交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提交公司管理委员会审核,提呈总监审批。审批后,由公司管理委员会下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员工在一年内任一季度病假、事假、旷工的天数累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该年度的年休假取消。 第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请假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员工请事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请事假一日或一日以下的,需提前一日填写《请假申请表》,提呈上级主管审批,并抄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请事假一日以上三日以下的,需提前一日填写《请假申请表》,提交上级主管审核,提呈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抄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请事假三日以上的,需提前一日填写《请假申请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呈总监审批,由部门负责人抄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员工请病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请病假一日或一日以下的,需提前一日填写《请假申请表》,提呈上级主管审批,并抄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请病假一日以上三日以下的,需填写《请假申请表》,提交上级主管审核,提呈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抄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请病假三日以上的,需填写《请假申请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呈总监审批,由部门负责人抄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病假结束后员工应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公司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医疗费用发票等原件资料。 第八十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员工请假统计工作,制作《员工考勤表》,并将《员工考勤表》抄送财务管理部门。 (一)财务管理部门对员工请事假当天的工资及补贴不予发放,不予发放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月请事假不予发放的工资金额=(基本工资 + 级别补贴 + 职务补贴 + 工龄补贴 + 交通补贴 + 通讯补贴)÷30天×缺勤天数 (二)财务管理部门对员工请病假期间的工资及补贴减少发放。病假期间发放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病假期间发放的工资金额=(基本工资 + 级别补贴)×80%×病假天数 第八十五条 员工对《员工考勤表》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申请复核,总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下发财务管理部门。异议成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计发工资。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婚假管理制度。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有晚婚假。 员工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基本工资与级别补贴总和的80%予以发放。 第八十七条 员工请婚假需提前十五日填写《婚假申请表》及结婚证原件一并递交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提交公司管理委员会审核,提呈总监审批,由公司管理委员会下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 员工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休假权利。 第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产假管理制度。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晚婚晚育者产假可达四个月。男职工可享有为期七天(包括周末)的陪产假。 产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基本工资与级别补贴总和的80%予以发放。 第九十条 员工请产假需提前三十日,请陪产假需提前一日填写《产假申请表》提交上级主管审核,由上级主管移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九十一条 公司实行丧假管理制度。员工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逝世的,可享三天丧假。 员工丧假期间的收入=(基本工资 + 级别补贴)×80%。 员工需填写《请假申请表》由上级主管核准,并抄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二条 员工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硕士研究生考试、博士研究生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其他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资格考试的,可以向公司申请休假学习。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硕士研究生考试和博士研究生考试的,可申请休假15天;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可申请休假7天; (三)参加其他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资格考试的,可申请休假3天。 以上(一)至(三)项休假天数包含周末。 资格考试休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基本工资 + 级别补贴 +工龄补贴)×100%。 第九十三条 员工因考试请假的,需在取得准考证之日起七日内填写《资格考试休假申请表》及准考证复印件一并递交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提交公司管理委员会审核,提呈总监审批,由公司管理委员会下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九十四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可享有社会保险福利。 第九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自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终止购买该员工的社会保险事宜。 第九十六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满两年的,可享受第十三个月工资福利待遇。员工申请该待遇应填写《双薪发放申请表》并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准,报总监审批,由财务管理部门执行发放。 员工第十三个月工资福利待遇为该员工十二月份的工资、级别补贴、职务补贴及工龄补贴的100%。 第九十七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三年,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准,由财务管理部门依法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委员会拟定、实施、解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 第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企业年金分配方案后,由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九章 工伤医疗与非因工医疗待遇 第一百条 公司实行工伤医疗管理制度。员工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期限由公司指定医疗鉴定机构确定。 员工申请工伤医疗待遇应填写《工伤医疗待遇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并抄送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财务管理部门对在工伤医疗期限内的员工给予发放基本工资、级别补贴及工龄补贴。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实行非因工受伤医疗管理制度。员工非因工作原因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医疗期限不超过九十天。员工申请非因工医疗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申请医疗期限为十五日以下,需填写《非因工医疗期限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并抄送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员工申请医疗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四十五日以下的,需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非因工医疗期限申请表》,经公司管理委员会审批,并下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员工申请医疗期限为四十五日以上九十日以下的,需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非因工医疗期限申请表》,经公司管理委员会核准,由公司管理委员会下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对在非工伤医疗期限内的员工只给予发放基本工资的80%。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首例判例制,是指公司管理委员对员工首例违纪行为而形成的具有规范效力的决定,这种决定对日后发生同样或相似的违纪情形具有同样的规范效力的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半年,是指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或者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季度,是指每年划分四个季度,每个季度历时三个月: 1、第一季度为1月1日至3月31日; 2、第二季度为4月1日至6月30日; 3、第三季度为7月1日至9月30日; 4、第四季度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月度,是指每月1日至该月最后一日期间。 第一百零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培训,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员工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绩效奖金是根据员工在工作中创造的营业额情况,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货币支付的奖励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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